因信仰遭非法辞退 王晓明控告到抚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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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分局五十二岁的警察王晓明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屡遭中共迫害。二零二一年七月末,他被新宾县公安局非法辞退。王晓明遂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和控告的法律过程。

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晓明对非法辞退提起了申诉和控告,他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实名控告,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这些相关部门包括:新宾县公安局、抚顺市公安局、新宾县政府、新宾县司法局、新宾县组织部、新宾县政法委、抚顺市政府、抚顺市纪委、新宾县检察院、清原县法院、抚顺市中级法院等十多个部门。

王晓明控告新宾县公安局之旅

王晓明被非法辞退后,向新宾县公安局提起申诉,新宾县公安局将王晓明写给的材料报到抚顺市公安局。市国保支队找王晓明谈话,之后将材料报到新宾县纪委。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新宾县纪委下发复审决定,将王晓明工作降两级。之后,王晓明写申诉材料到抚顺市纪委,并将材料报到新宾县县长、新宾县县委书记、组织部、政法委进行申诉。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晓明依法向新宾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规定》公开以下信息:辞退法定事由、法律流程、法律依据实施、决策者、与会者的姓名、职务,进行信息公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宾县政府答复“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零二二年四月,王晓明向抚顺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四月二十日,抚顺市政府以不在它受理范围为由又推回到新宾县政府。新宾县政府又叫王晓明到新宾县司法局申请复议。新宾县司法局复议结果仍是“人事管理不公开”。

二零二二年九月,王晓明向清原县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又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向清原县检察院提出控告书,要求检察院监督,但都没有得到回信。

二零二二年七月,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王晓明向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新宾县政府公开他要求的信息。清原县法院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签署答非所问的判决:不在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起诉人王晓明要求的是法院裁决被告公开信息,法院却说想解决辞退投诉问题不在它的受理范围。约于二零二三年二月,王晓明再将行政诉讼的上诉状邮到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清原县法院则用“公务员辞退的救济途径”给驳回。

王晓明继续向抚顺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抚顺市中级法院严格执行法规,判决将信息公开,还公民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宾县公安局没有出庭应诉。开庭后,审判长问了王晓明和新宾县政府双方一些问题,诸如问王晓明为什么要信息公开?问新宾县政府对辞退王晓明有什么利害关系、有没有新的证据、谁辞退王晓明等问题。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抚顺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书,仍以辞退是“人事管理范围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维持原判。

抚顺中级法院判决明显违法

抚顺中院的说法明显违法,是被告新宾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王晓明起诉就是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清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王晓明被辞退是事实,他没有要求公开上诉人辞退的信息,而是要求公开辞退他的法律依据等。法律是全中国人都知道,你执行什么法律对上诉人处理,这个不公开,这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性信息,而是用人事管理为借口不公开,新宾县政府成为包庇新宾县公安局的渎职行为。

新宾县公安局在对王晓明辞退时,新宾县纪检委以王晓明修炼法轮功触犯了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将他降公职两级。新宾县公安局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辞退王晓明时,并不是依据民政部的决定,而是说王晓明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公开修炼法轮功。王晓明向新宾县组织部申诉时,提出新宾县公安局行为触犯《宪法》36条、《警察法》33条、《刑法》251条。新宾县公安局才改口说《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将法轮功定为非法组织。《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新宾县公安局的违法辞退上诉人的决定触犯《公务员法》61条,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诉人王晓明是国家的公务员,每年工资按10万元计算,上诉人还有十年退休就是一百万元。根据最高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行为对个人资金的损失数额达到20万元的就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所以,新宾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辞退,已经触犯了滥用职权罪,是犯罪行为。作为新宾县政府是信息的公开机关,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公民法律上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行为,惩治违法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王晓明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文章《辽宁好警察王晓明遭非法开除》《被非法辞退 辽宁新宾县警察王晓明提申诉和控告》《辽宁警察因信仰遭辞退 提告一审被驳继续上诉》《好警察被非法辞退 新宾县中共组织部渎职不纠错》)

抚顺市中级法院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邮编:113006
审判长柳红:18641382907
审判员田丽娜:15641389253
审判员曹丹:18641382916
书记员战续楠、汪晓云
院长于长春
副院长任学庆
副院长蔡建忠:13842340111
副院长高健 (女):13904130339
副院长张晓宇:024-57719355 13940007788
专职委员韩耀臣:024-57719338、办:15641389338、13940007788、15604131788
专职委员梁春雨:1564138951513

抚顺中级法院人员:
朱虹霖:18641382927、办:024-57719256
张丽娟:18641382932、办:024-57719323
徐灵灵:15642062030、办:024-57719230
潘延海:15641389227、办:024-57719227
金顶伟:15641389582、办:024-57719582
车 亮:18641382919、办:024-57719269
曹 阳:15642062922、办:024-57719234
王 凤:15642062025、办:024-57719587
孟凡龙:15242342570、办:024-57719216
邱忠翠:15641389331、办:024-57719331
陈征南:15641389531、办:024-57719531
李依桐:18641382938、办:024-57719531
李 志:15541397827、办:024-57719583
方令花:15541397816、办:024-57719365
兴长奕:15641389368、办:024-57719368
李 英:18641389550、办:024-57719285
祝微微:18641389506、办:024-57719576
芦 斌:15641389327、办:024-57719327
孙晓龙:15641389390、办:024-57719390
尹立威:15641389570、办:024-57719570
王冬雨:15641389225、办:024-57719225
李雪慧:18941382935、办:024-57719235
张 鹤:18642328218、办:024-57719354
韩 征:15541385906、办:024-57719253
陈 凤:15642062026、办:024-57719592
卢广瑜:18641318601、办:024-57719218
李 艳:18641318605、办:024-57719551
杨 锐:18641318608、办:024-57719540
李耀南:15541397839、办:024-57719245
王春玲:15642062029、办:024-57719329
关佐健:15641389387、办:024-57719387
张 帆:15641389511、办:024-57719511
何福苍:18641389385、办:024-57719258
秦 梦:18641389510、办:024-57719322
张 秦:15641389201、办:024-57719201
罗晓姝:15640262027、办:024-57719527
孟 丽:15641389509、办:024-57719509
王向军:15541397836、办:024-57719246
曹 丹:18641382916、办:024-57719280
孙 健:18941382920、办:024-57719336
孙洁冰:15541385911、办:024-57719520
史汉营:15641389563、办:024-57719563
潘 力:15641389261、办:024-57719261
王 爽:18641382949、办:024-57719249
高 静:15541385920、办:024-57719374
张方盈:18641346213、办:024-57719506
何 贺:15541397822、办:024-57719257
王铁刚:15641389345、办:024-57719345
朱秀杰:18641382933、办:024-57719533
韩 雪:18641382912、办:024-57719312
黄 霞:15641389307、办:024-57719307
李 雪:15641389502、办:024-57719502
郭婷婷:18642348600、办:024-57719260
孙树魁:18641389525、办:024-57719525
郭 爽:18641389509、办:024-57719241
梁馨月:18641382936、办:024-57719236
田丽娜:15641389253、办:024-57719561
杨茜怡:18642348603、办:024-57719321
崔楚曼:15042885678、办:024-57719356
韩 强:15641389386、办:024-57719386
孙仲义:18641382939、办:024-57719398
王宏凯:18641318609、办:024-57719295
田 丰:18641382913、办:024-57719213
王 雪:15641389590、办:024-57719590
李 慧:18642348605、办:024-57719320
宫 颖:15641389397、办:024-57719397
马开智:18641382928、办:024-57719358
罗 华:15641389371、办:024-57719371
曹 扬:15541397828、办:024-57719324
张 崇:18642348601、办:024-57719237
张明明:15641389528、办:024-57719528
赵世平:18604232929、办:024-57719346
刘晓菲:15641389306、办:024-57719306
张庆敏:15641389212、办:024-57719212
宋秀杰:18641382923、办:024-57719503
王 昱:15641389529、办:024-57719529
徐铁军:15641389281、办:024-57719281
刘 岩:15641389351、办:024-27719281
宁 伯:15641389363、办:024-57719363
柳 红:18641382907、办:024-57719596
兰 波:18641382903、办:024-57719596
车承娇:18641382906、办:024-57719283
于子扉:15541397821、办:024-57719359
段学飞:15642061995、办:024-57719223
唐 彤:15641389382、办:024-57719382
李 玲:15641389377、办:024-57719377
巩 权:15641389522、办:024-57719522
殷 健:15641389287、办:024-57719287
徐荣富:15641389548、办:024-57719548
王 炜:15641389530、办:024-57719530
王 磊:15641389381、办:024-57719381
王红艳:15642062019、办:024-57719319
王兴国:15642062017、办:024-57719516
邱尔顺:15641389565、办:024-57719565
张祥伟:15641389577、办:024-57719577
余大海:18641382901、办:024-57719348
关 勇:15642062011、办:024-57719243
姜 东:15642062016、办:024-57719578
王宝伦:15642061998、办:024-57719573
王莎莎:13154232761、办:024-57719330
张子奇:18641317137、办:024-57719549
王 娜:15641389399、办:024-57719399
于海峰:15641389557、办:024-57719557
支文月:15641389581、办:024-57719581
丰宗凯:15541385909、办:024-57719275
田俊杰:18641382921、办:024-57719593
国洪峰:15642061997、办:024-57719367
任慧娆:18641382902、办:024-57719341
周美秀:18642360439、办:024-57719580
刘新宇:15042399957、办:024-57719357
李建田:15941300858、办:024-57719209
孙 航:18641382948、办:024-57719248
韩耀臣:15641389338、办:024-57719338
李 迪:15641389521、办:024-57719521
吴 亮:15641386688、办:024-57719366
刘 军:15641389507、办:024-57719507
马清华:15641389552、办:024-57719552
韩 健:18641382910、办:024-57719510
李 杰:15041396996、办:024-57719310
李海鑫:15941389477、办:024-57719310
王 月:13130357690、办:024-57719310
徐艺侨:13020344333、办:024-57719310
刘宇晴:13841355713、办:024-57719310
李 杨:18241386874、办:024-57719310
赵擎宇:13841323963、办:024-577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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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潇月:13594679907、办:024-57719342
孙 迪:15140147173、办:024-57719342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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